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業須向香港聯交所提出申請,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程序及規定載於《上市規則-主板》。
其基本要求如下
三個財務要求的測試
盈利測試
- 3年稅後盈利≥5,000萬港元
- 首2年稅後盈利3,000萬港元 近1年稅後盈利2,000萬港元
市值/收入測試
- 市值≥40億港元;
- 最近1年收入≥5億港元
市值/收入測試/現金流量測試
- 市值≥20億港元;
- 最近1年收入≥5億港元;
- 前3年累計現金流入及1億港元
營業紀綠要求
- 3年(如符合市值/收入測試,可短於3年)
-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下管理動作
- 最近1年須在基本相同的擁有權及控制權下動作
管理層要求及承諾
管理層要求:
- 必須有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
- 必須設立審核委員會
股東承諾:
- 上市檔披露至上市後首個6個月內不會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
管理層承諾
- 在上市後12個月內,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,以導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東,維持最少30%的公司權益
認可司法地區
- 香港
- 中華人民共和國
- 百慕達
- 開曼群島
最低公眾持股量
- 上市時公眾持股量不低於5,000萬港元;
- 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數量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%以上;
- 如果上市時的市值超過100億港元,聯交所可能會將公眾持股量隆到15%至25%之間
其他要求
- 控股股東或董事可進行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,但必須全面披露
- 不可以選擇純以配售形式上市
- 公開認購部分須全部包銷
- 公司上市後首6個月內能發行新股